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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獄寄送物品及修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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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、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業經法務部修正 ,並 自 114年12月19日開始實施,重點修正事項提示如下。
1. 非最近親屬或家屬(含同居人)送入物品、收容人要事先提出申請(3人 為限) ; 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 二親等內之姻親 。
2.被提出人得於本監辦理接見時間 、至接見空現場繳驗(可於送入財物 時即時繳驗)或郵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予收容人向本監提出申請 。
3. 送入飲食增加「主食 種類,包会米飯、麵條、粿條、米(冬)粉等製 品; 糕點種類(如麵包、蛋糕等)本次修法已刪除 不能再送入 詳紙 規範如附表一 :送入飲食規範表。
4. 外門市百貨部購物不受外界送入辦法修正之影響 民眾可善加利用 。
5. 外界送入飲食次數規範如下 :
送入人每日送入飲食以1次1人為限。同一受刑人3日內僅可收受1次。
備註:若有1人以上最近親屬或家屬收容於本監 。則當日可同時送入飲 食惟受刑人收受飲食亦受3日內僅可收受1次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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