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有哪些基本權利?
被告在刑事案件中,依法享有以下基本權利(以一般民眾好理解的方式整理):
一、保持緘默權
被告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
不說話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
二、請求律師協助的權利
可自行委任律師
經濟困難者可申請法律扶助
偵查與審判階段皆可請律師陪同
三、知悉被控罪名的權利
有權知道自己涉嫌的罪名與事由
有權要求說明案件內容
四、拒絕不利自白的權利
不得被強迫、威脅、利誘自白
不合法取得的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
五、閱卷與了解證據的權利
符合法定條件下,可閱覽、抄錄卷證
透過律師更容易完整了解案件資料
六、聲請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
可提出證人、證據為自己辯護
可請求調查有利於自己的事實
七、人身自由保障
非依法不得拘提、羈押
有權知悉拘留、羈押理由
可聲請交保、停止羈押
八、救濟與上訴的權利
對判決或處分不服,可依法提起上訴
可聲請再審、非常上訴(符合法定條件)
九、受公平審判的權利
有權由依法設立的法院審理
審判過程應公開、公正、獨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