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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有哪些基本權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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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在刑事案件中,依法享有以下基本權利(以一般民眾好理解的方式整理):
 

一、保持緘默權

  • 被告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

  • 不說話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

二、請求律師協助的權利

  • 可自行委任律師

  • 經濟困難者可申請法律扶助

  • 偵查與審判階段皆可請律師陪同

三、知悉被控罪名的權利

  • 有權知道自己涉嫌的罪名與事由

  • 有權要求說明案件內容

四、拒絕不利自白的權利

  • 不得被強迫、威脅、利誘自白

  • 不合法取得的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

五、閱卷與了解證據的權利

  • 符合法定條件下,可閱覽、抄錄卷證

  • 透過律師更容易完整了解案件資料

六、聲請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

  • 可提出證人、證據為自己辯護

  • 可請求調查有利於自己的事實

七、人身自由保障

  • 非依法不得拘提、羈押

  • 有權知悉拘留、羈押理由

  • 可聲請交保、停止羈押

八、救濟與上訴的權利

  • 對判決或處分不服,可依法提起上訴

  • 可聲請再審、非常上訴(符合法定條件)

九、受公平審判的權利

  • 有權由依法設立的法院審理

  • 審判過程應公開、公正、獨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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